2006年1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违宪审查机制地方先行
四川公民可向人大要求审查政府及两院规章
胡强 张晓东

  为更充分保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权利义务的设定,纠正有悖于法制统一的条款和制发程序,四川省人大拟出台《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和监督“一府两院”出台的规章文件。按照规定,公民向人大提出要求、审查一府两院规章文件成为可能。
  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唐公昭介绍,该省人大对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政府部分厅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书面调查。结果发现,四川省政府抄送该省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与此同时,该省政府几乎所有部门每年都在制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某个部门一年制发文件就达40余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到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具有多种影响。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对那些未经媒体公布、采用文件下发方式的抽象权力行使行为不甚知情,监督较为薄弱。”唐公昭介绍,为更充分保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权利义务的设定,纠正有悖于法制统一的条款和制发程序,四川省人大着手起草规定。
  规定明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穴含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雪应当在文件发布后30日内将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同宪法、法律、规章相抵触的;与上级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规章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修改或撤销的。
  在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穴草案?雪》时,委员们均表示制定规定“十分必要”。